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培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封小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庞培基与被执行人封小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封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庞培基欠款284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封小明负担。因被执行人封小明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庞培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9120元并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此外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或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两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均不在家。被执行人妻子乔红云(案外人)于2021年9月17日到庭与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意见。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9120元,执行费326元,本案债权尚余192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雷 审判员  薛锋 审判员  宋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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