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3,男,壮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大新县。
原告:马某1,男,壮族,2011年4月11生,户籍地址同上,系原告马某3之子。
法定代理人:马某3,系本案共同原告。
原告:马某2,男,壮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同上,系原告马某3之子。
法定代理人:马某3,系本案共同原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覃将,男,壮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3、马某1、马某2与被告覃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以“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处于刑事拘留中,且因疫情影响致使本案暂时无法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3、马某1、马某2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