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外砂加达盛纱店,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汕汾公路南侧轻工厂房一楼4-5号。
经营者:谢欣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汕头市裕顺服装毛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丽水庄珠华工业区4幢301号房东侧。
法定代表人:范文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汕头市龙湖区外砂加达盛纱店与汕头市裕顺服装毛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付还货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及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