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瑞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6787039207F
地址: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冯建军,男,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艳莲,女,1974年生,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莲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