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加,女,****年**月**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无业,户籍地安龙县,现住安龙县黄泥寨安置区。
原告:赵昌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务农,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黄泥寨安置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尚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岗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查登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赵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水利工程师,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李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驾驶员,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加、赵昌虎与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查登祥、赵赟、李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加、赵昌虎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加、赵昌虎以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不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加、赵昌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利加、赵昌虎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