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东方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581634174J。 负责人:蒋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周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诉被告周文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因被告周文生已死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撤诉。 本案诉讼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美莹 书记员汤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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