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郜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学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郜兰英与被告王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兰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郜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学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学志立据向原告郜兰英借款20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该款的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学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郜兰英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学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