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上海德鸿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华,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1日,本院收到上海德鸿活动房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结欠工程款XXXX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2日,起诉人与XX公司双方签订《临时设施搭建合同》,由起诉人为XX有限公司搭建安徽芜湖XX工程的彩钢板活动房,起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XX仅合同约定的“材料进厂付XXXX元”都未予以给付。对于起诉人的多次催讨,XX公司也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起诉人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一些投资小、技术简单、对承包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应认定其属于需要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调整的范围,而宜按照承揽合同处理。本案签订的《临时设施搭建合同》的标的为临时简易活动板房,属于承揽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不在南陵县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本案依法不属于南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上海德鸿活动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