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桥,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麻阳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麻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麻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桥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军、检察官助理全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桥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湘N×××××号两轮摩托车从麻阳县城城东第二锦江小学往锦江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第二锦江小学后门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入院以及电动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安全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桥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警交警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桥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张桥带至麻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本次事故经麻阳县XX局交通管理中心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桥与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张桥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被告人张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某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麻阳县司法局能否对被告人张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该局调查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张桥在本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村影响较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认为被告人张桥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桥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桥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桥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科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参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桥宣告缓刑,以实行社区矫正管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