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陈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革与被告陈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文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文革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