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洪秋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崔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支行以农户贷款方式贷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月息9.500000‰,用于购买玉米。被申请人逾期未还款,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5月27日利息共计43,571.33元,此后利息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目前本息合计83,571.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崔丽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5月27日利息共计43,571.33元,此后利息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目前本息合计83,571.33元。 申请费630元,由崔丽娟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