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付明刚。
被执行人: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屋1处,位于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三道河村X组XX栋-X-X层X号,权证号:辽(2020)本溪市不动产权第10XXX号,现已查封,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暂不处置该房屋,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