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肥城市方正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方正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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