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8804020X3。

法定代表人:钟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

被告:陈万利,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万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从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唐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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