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徐峰: 我院受理的你与王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告于2021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19)豫16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将案款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新华路分理处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67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新志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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