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阎宝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无业,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了(2021)辽04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二、被告人阎宝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2021)辽04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阎宝石未按判决规定期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阎宝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阎宝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过网上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阎宝石有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经调查,该车系摩托车且已到报废年限;未发现被执行人阎宝石有银行、网络资、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表载明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无。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阎宝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阎宝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阎宝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