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爱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董菊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东区。
被执行人:聂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东区。410323196302240013。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爱云与董菊花、聂建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菊花、聂建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菊花、聂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702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