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上阳区。
被告:许昭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芳萍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芳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芳萍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芳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