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16年4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涛,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8]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挺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挺及其辩护人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邓挺找到武某(已起诉),称武某在和被害人余某打牌时,余某有打假牌赢钱的行为,自己可以帮助武某把输掉的钱要回来,并向武某等人演示了余某打假牌的方法。

被告辩称

5月10日0时左右,邓挺和武某等人经事前商议,来到余某打牌所在的双流区九江街道高新大道346号的白河茶楼,将余某和正与余某在一起的被害人陈某强行带离茶楼。同时,邓挺假装是和余某、陈某在一起的同行人员,也假装被一并带走。后武某等人将余某、陈某、邓挺带至申通公司位于双流区九江街道高新大道376号的办公楼,要求余某和陈某承认实施了打假牌的行为。因余某和陈某拒不承认,武某等人便对余某和陈某进行殴打,并由武某假装捅伤邓挺,邓挺假装受伤害怕进而承认和余某有打假牌的行为。武某等人便以邓挺已交代为由,继续要求余某和陈某承认有打假牌的行为。后余某和陈某向武某等人承认实施了打假牌的行为。武某便要求余某退钱。经双方协商,余某答应给武某3万元。随后,由余某的朋友杨某和袁龙桥到申通公司办公楼向武某交付了14000元,并约定剩余的16000元由袁龙桥作担保,第二天再给付。10日5时左右,经武某同意,余某和陈某离开申通公司办公楼。

本院查明

经查,被害人余某头部及肢体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挺伙同他人以暴力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14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挺辩称其只是告诉了武某打假牌的事,未伙同武某等人实施抢劫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邓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0时左右,被告人邓挺和武某等人经事前商议,预谋以打假牌为由找被害人余某拿钱。被告人邓挺及武某等人来到被害人余某打牌所在的双流区九江街道高新大道346号的白河茶楼,武某、曾某亮等人将余某和正与余某在一起的被害人陈某强行带离茶楼。同时,被告人邓挺假装是和余某、陈某在一起的同行人员,也假装被一并带走。后武某等人将余某、陈某、被告人邓挺带至申通公司位于双流区九江街道高新大道376号的办公楼,要求余某和陈某承认实施了打假牌的行为。因余某和陈某拒不承认,武某等人便对余某和陈某进行殴打,并由武某假装捅伤被告人邓挺,被告人邓挺假装受伤害怕进而承认和余某有打假牌的行为。武某等人便以被告人邓挺已交代为由,继续要求余某和陈某承认有打假牌的行为。后余某和陈某向武某等人承认实施了打假牌的行为。武某便要求余某退钱。经双方协商,余某答应给武某3万元。随后,由余某的朋友杨某和袁龙桥到申通公司办公楼向武某交付了14000元,并约定剩余的16000元由袁龙桥作担保,第二天再给付。10日5时左右,经武某同意,余某和陈某离开申通公司办公楼。

经查,被害人余某头部及肢体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邓挺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蛟龙派出所投案。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0日0时10分许,其在成都市双流区白河茶楼发现其朋友余某不见了。凌晨3时许,对方用余某的电话给其说私下解决。其就到了对方说的双流区九江镇申通快递公司宿舍楼。其看见其朋友余某和另外一个男子被关在房间里面,四五个男子在房间里面看守。姓武的男子就说余某打假牌,现在要求把赢的钱退出来。后这姓武的男子说就拿3万元来解决这个事情,其就向袁某借了8000元现金加其身上的6000元现金一共14000元现金都给这个姓武的男子,并且姓武的男子还说剩下的16000元指定由袁某来作担保,随后其等人就离开了。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0日3时许,杨某打电话说急需3万来处理事情,后其到了九江镇申通快递大门口,进去之后看见余某和另外一个男子坐在房间里面,全身都有伤。“小武”说余某打假牌,叫余某把之前打假牌的钱退出来。其把身上的8000元现金给了杨某,之后杨某把现金一共14000元给了“小武”。“小武”还说差16000元,其作了担保,“小武”才把余某和他朋友放了的。

5、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其在位于双流蛟龙港申通快递厂区内的院子里,两辆汽车开到厂区内的临时宿舍楼门口,从车上下来一群男子往宿舍楼内走,是武某的奥迪车和另外一辆黑色轿车。凌晨两点的样子,武某给其打电话喊买烟,其就喊唐某带烟,其就和唐某一起在三楼的一个宿舍内找到了武某。其看到房间内有武某和“小白”还有另外两三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小白”衣服和裤子都是湿的,嘴角看起来有伤疤,武某跟“小白”说“输了那么钱,不可能就这样算了涩”,其和唐某就一起下楼了。后其看到隔壁宿舍房间里面有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穿着红色外套和一个穿着白色外套的男子坐在床上,还有一个男子在房间踱着步子,耍着手机。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尹某阳打电话请其帮忙买包烟,其把烟送到宿舍楼上一个房间内,看到武某、尹某阳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武某叫其中一个人到派出所去解决,男子没有表态,后其就离开了。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0日凌晨,其在双流蛟龙港申通快递厂操作间工作。凌晨1点过,其听说武某在打架,其来到厂区临时宿舍楼三楼,看到武某和几个男子在里面,其听到武某问一个男子怎么打假牌的,赢了多少钱。

8、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9日晚上20点左右,武某喊其到巴蜀茶楼打牌,到了茶楼大厅其就看到武某和一个穿白色外套的男子坐在卡座上,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王涛就过来了,武某就开始和说打牌输钱的事情,武某说输了好几万,王涛也说输了三万多,武某就给王涛说打牌输钱是因为别个打假牌,和武某一起的那个白衣男子就拿了一副扑克开始演示,武某就说找对方要说法,白衣男子就说“你们跟他们打牌,我就在后面给他们摄像,把他们打假牌的过程摄”,后其和王涛就到白河茶楼和武某三个人打纸牌,当天晚上12点左右,两个男子就进到包间了,一个男子就找武某还钱,武某就站起来和两个男子出去了。后其看到和武某一起的几个男子将刚才那个男子往武某的奥迪车上塞,那个男子一直反抗,后来强行将男子塞进武某的车子后座,车子就开走了。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初的一天,武某喊其到巴蜀茶楼。到了茶楼其看到武某、颜某还有一个穿白衬衣的小伙子,武某说遭整了,穿白衬衣的小伙子就在和武某说打假牌的经过,小伙子拿了一副扑克,开始演示怎么作假的,武某就在和穿白衬衣的男子商量怎么收集作假的证据,好找对方出千的人退钱。武某说等会一起打牌。后其和武某等人在白河茶楼打牌。到了大约12点过,一个小伙子进包间叫武某还钱,武某跟着小伙子出去了。后其和颜某就走了。

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流区九江镇白河茶楼的老板。2018年5月10日凌晨,其和袁某、杨教练一起到了申通快递,看见小白和两个朋友在房间里面,还有两三个陌生男子。后面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

1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9日晚上其在双流九江镇蛟龙港白河茶楼打麻将,其朋友陈某和其一路的,大概打到12点过牌局就结束了,其出包间的时候看到牌友“小武”和两个男子在隔壁包间打纸牌,其跟“小武”打了一个招呼就往大门口走,突然“小武”拦住了其,然后朝茶楼外招了一下手,就进来了几个男子,那几个男的直接拉住其往外面拖,用拳头打其,对方将其拉住门的手指强行掰开,把其拖到一辆黑色越野车的后座,后来到一栋房子的天台,其发现陈某也被带过来了,并且还有其另外一个朋友“小邓”,小武把其三个分开,小武就问其打假牌没有,其说没有,小武就喊了一声“弄”,那些人就围着其和陈某打,小武又过来问其打假牌没有,其还是说没有,这时“小武”就拿了一把匕首出来放在其手上说到底打没有,其还是说没有,然后“小武”就叫人把“小邓”拉过来,“小武”就问“小邓”说“你们打假牌没有?”,“小邓”就说没有,“小武”拿匕首朝“小邓”的腰部捅了一下,“小邓”就大叫一声,蹲在地上说“打了的”,这时“小武”就喊人把“小邓”带下去止血,这时其就看到“小邓”身上比较干净,并且也没有看到血迹,其当时就想“小邓”是不是一起来整其的。这时几个男子就对着其一顿拳打脚踢,其的手臂还被人用废弃的床架打了一下,其说真的没有打假牌,“小武”就说“那只有把你手筋挑了”,然后几个人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就说是在打假牌,于是其就只有承认说打了假牌,然后“小武”等人把其带到了三楼的一个员工宿舍,其就只有说跟杨某,袁龙桥两个在打假牌,这时“小武”就用手机将其承认打假牌的视频录了下来,后来“小武”又找来一副扑克逼着其录了一个发牌的视频,录完视频后,“小武”问其怎么解决这个事情,其给“小武”看了其手机微信的余额和银行卡短信提示的余额,说只有这些钱,“小武”说不得行,其就说那只有喊‘教练’(杨某)帮其想下办法,其就给杨某打电话,大概就过了几分钟的样子,杨某和袁龙桥就来到了宿舍,最后大家谈到三万块钱,杨某和袁龙桥两个人就凑了一万四千元的现金交给了“小武”,就跟“小武”说剩下的一万六第二天再给,“小武”就同意了,等陈某下来后,其四个人就一起离开那栋房子。其和“小武”除了打牌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

1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9日,其和余某在双流区九江镇蛟龙港白河茶楼耍,次日0时30分许其等人准备离开茶楼时,余某就被几个陌生男子按住殴打,这时两个陌生男子把其按住往茶楼外面拖,喊其上车,其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其上去后“小邓”也上来了,其在车上就听见余某被打的乱叫,后来余某被拖进旁边的一辆黑色越野车里面去了。随后其和余某就被对方带到一栋楼的天台上面,一个领头的男子就问余某打假牌没有,余某说没有,几个男的就围着余某拳打脚踢,过来两个男的开始打其,打完之后,领头的男子就过来说只要指认余某打假牌就不收拾其了,其被逼无奈就答应了,其就被带到楼下的一间宿舍,半个小时左右,领头的男子就把余某带下来了,这时其听到别个喊领头的男子为“武哥”,“武哥”就让余某演示如何打假牌的,“武哥”还拿手机出来摄像了的。后来“武哥”喊人把“小邓”带了过来,说了几分钟,“武哥”就喊人把其带到旁边的房间去了,大概2、3个小时后,其被带到底楼一个办公室里面,余某和余某另外两个朋友、“武哥”及另外一个陌生男子都在办公室里面,其还看见余某的朋友拿了一坨钱给“武哥”。其四个人就离开了。对方没有向其索要钱财。

13、同案犯武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5月5日其认识一名男子,男子告诉其打牌被别个骗钱了,双方加了微信,其称呼对方为“小宝”,后面对方说是“小白”、“教练”、“袁某”一起把其钱骗了。5月8日下午其在巴蜀茶楼和“小宝”见面,并且当面演示是怎么打假牌的,“小宝”说趁打牌的时候用手机拍视频,其说要得,让“小宝”安排,还说好了要回来的钱拿百分之四十给“小宝”。5月9日中午的样子,其给“彪儿”打电话,说在双流遇到点事情,喊几个人帮其扎起。下午三点钟的样子,“彪儿”就带一个人过来,后“亮儿”和另一个男子也过来了。在巴蜀茶楼休息的过程中,“小宝”拿扑克给大家演示了是如何打假牌的。当时大家商量在和“小白”等人打牌的过程中搜集对方的证据,找到证据就在茶楼喊对方退钱,没有找到证据就把“小白”直接带走,找对方退钱。5月9日22点左右,其和王涛、颜某来到白河茶楼斗地主,“小宝”说“小白”在茶楼打麻将,“教练”和“袁某”在玩“龙虎”的赌博游戏。5月10日凌晨10分许,“小白”等人打完牌出来,“小白”、“小宝”还有一个“小白”的朋友走到其的包间,“小白”让其还钱,其就说在车上拿,说完之后其就往茶楼门外走,“小白”等人就跟在其后面,这时“彪儿”等人都过来了,其就看到四五个年轻的藏族人往茶楼里面走,其就指着“小白”说:“就是他”,那几个藏族人就上去拉“小白”、“小宝”和“小白”的朋友,将三人拉上车,后来车开到了公司的临时宿舍楼,其和“小宝”、“小白”的朋友先上了顶楼天台,“小白”还在反抗,几个藏族人就将“小白”抬上了天台。之后就将“小宝”、“小白”、“小白”的朋友三个人分开,每个人放一个位置,蹲在地上,其问小白到底打假牌没有,如果你同伙都认了你还不认,就要整你了。“小白”还是说没有打假牌,其就喊藏族人将“小白”按在地上,其拿匕首往“小白”的屁股上点了两下,说等下你的同伙把事情供出来了,说完后其就来到“小宝”的旁边,开始假装用脚踢“小宝”,其就假装用匕首往“小宝”的屁股上捅了两刀,“小宝”就叫唤,然后说认,把打假牌的事情说了,“小宝”下去后,其转头来到“小白”的旁边,说“那娃都认了,你现在认不认?”,“小白”就说真的打不来,后其喊藏族人把“小白”和“小白”的朋友带到宿舍去,其就用手机摄像,“小白”的朋友就把打假牌的事情说了,“小白”也开始承认打假牌的事实,后来其又把“小宝”喊过来,问打假牌的那伙人在白河茶楼一共赢了多少钱,“小宝”说的是赢了36万多,其将“小宝”说的话也录了视频。录完视频后,其喊“小白”给“教练”打通了电话,喊“教练”过来,后“教练”和“袁某”就来到了宿舍楼,双方谈了几分钟,其就跟藏族人说可以走了,其就和“教练”、“袁某”、“小白”还有“小白”的朋友一起来到了一楼办公室,后面“教练”说小白要不然把赢的钱退点,最后大家说到三万。然后“教练”和“袁某”总共凑了一万四千元的现金,还说剩下的一万六千元钱由“袁某”当担保,说好的隔天就拿给其。第二天下午,其给“袁某”打电话,问钱好久到位,“袁某”就开始推脱,其没有拿到剩下的钱。当天晚上其在茶楼门口因为“小白”不跟着走打了“小白”两拳,几个藏族人也打了“小白”的,还有就是其拿匕首吓过“小白”等人。其没有分钱给“小宝”,“小宝”找其要过,其说自己输那么多钱,别个就退一点。

14、同案犯杨某2的供述,证实5月10多号的一天下午武某给其打电话说是喊其找两人过来帮忙,其就喊了徐某瑞、曾某亮、蔡某。到了巴蜀茶楼,武某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在一起,武某就说有人打假牌赢了他的钱,今天武某要把输的钱要回来,还给其介绍穿白衣服的男子就是打假牌中的一个,随后武某就拿了一副扑克喊男子演示一下是如何打假牌的。后来武某就和穿白衣服的男子去旁边的白河茶楼找打假牌的人去了,喊其等人在巴蜀茶楼等,又过了一阵,武某说是来了几个藏族的兄弟伙,其等人就把三个藏族兄弟接到茶楼里。第二天凌晨零点过,武某发微信给其,于是其等人走到白河茶楼门口,这时武某等人也走到门口,武某就指着二个男子说:“把他带起走”,随后武某又指着穿白衣服的这个人也就是开始的时候给其演示打假牌的人说:“把这个人也带上”,这些人就问为什么,武某说:“现在不说这些,等会儿你们就知道了”,其等人就拉对方上车,开车来到了蛟龙港申通快递公司,上了天台后,武某、曾某亮、徐某瑞、三个藏族人就开始打对方,武某、曾某亮、徐某瑞、三个藏族人中的两个人就围起穿蓝色衣服的和红色衣服的在打,这两个人就是不承认打假牌,这时其看见另外的一个藏族人在打那个告密的人,其就上去给藏族人小声说是自己人,藏族人才停手,其就把这个告密的人拉到一边了,然后武某等人又问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打假牌没有,男子还是说没有,武某就喊其把告密的人带过去演戏,武某就摸出刀子在告密的人面前假装捅了腿一下,这个人就“啊”的叫了一声,武某又喊其把这个人带过去把血止了,随后武某又问穿蓝色牛仔衣的男子,这个人就承认了打假牌的事情。然后武某就指挥其等人把三个人带至宿舍的三楼,分两个房间关起来,其带的告密的人在一个房间,中间其也去过另一个房间,听见武某等人找这两个人出钱解决,后面对方答应给3万元,并联系了人送了14000元现金过来。武某收了钱后就把带过来的人放了。

15、同案犯曾某亮的供述,证实2018年5月初的一天,杨某2叫其到成都来帮聪哥办点事,喊人来接其,其坐车到了双流蛟龙港巴蜀茶楼,过了几分钟武某和杨某2还有两个年轻男子就过来了,到了茶楼后其知道了开车的男子叫蔡某,和武某一起的男子叫徐某瑞,另外一个男子没有介绍,只说他是“技师”,武某说等下一起到白河茶楼喝茶,如果确认了对方打假牌就把人带走,还说假装把“技师”也一起带走。后来武某一个朋友过来说打牌输了不少钱,武某就说那是有人打假牌,武某的朋友还不相信,武某就拿了一副扑克喊那个“技师”演示如何打假牌,其就听到武某和他朋友在说打牌输了三十五万,武某说如果今天找到对方打假牌的证据,就喊对方把钱吐出来。武某刚开始喊其等人一起到白河茶楼,但是“技师”说不要去那么多人,后来武某和他朋友还有“技师”就到白河茶楼去了,其等另外四个人就留在巴蜀茶楼。大概23点过,杨某2接到武某的电话喊到巴蜀茶楼去接三个人,于是其四个一起就到了巴蜀茶楼楼下,就接到三个藏族男子。大概24点过几分的样子,杨某2接到武某的电话喊过去,于是其等七个人到了白河茶楼门口,就看到武某和“技师”还有两个男子从茶楼出来了,武某朝那两个男子指了一下,其等人就冲过去,其和杨某2、徐某瑞还有那三个藏族人就去拉那个牛仔衬衣男子,那个红衣男子和“技师”也上了凯美瑞,那个牛仔衬衣男子用双手抱住了轿车副驾驶的门框,三个藏族人就使劲掰牛仔衬衣男子的手,大家一起把那个牛仔衬衣男子推上了武某的车后座,武某就带着其等人到了申通快递的一栋宿舍楼门口。两个藏族人就架着牛仔衬衣男子往楼上走,其和徐某瑞跟在后面,其他人都跟在后面。到了那栋房子的顶楼天台后,武某就喊牛仔衬衣男子、红衣男子还有“技师”分开蹲着,武某就问牛仔衬衣男子“打假牌没有?”,那个男子就说“没有”,武某就很生气,就说了一句“给我弄”,其就用手打了那个红衣男子头上一巴掌,两个藏族人不知道“技师”的情况,就把那个“技师”在天台的积水里面拖,并且还用脚踩了“技师”,其看到武某打了那个牛仔衬衣男子几拳,用脚踢了几脚,徐某瑞扇了那个男子几巴掌,杨某2好像也踢了几脚,后其就从地上捡了一根床架作势要打牛仔衬衣男子,武某用铁架朝那个男子的背部打了两下,武某又问男子,但是男子还是不说,武某拿匕首放在牛仔衬衣男子手腕处比划,威胁说要把手筋挑了,男子就一直求情,武某就喊那两个藏族人将“技师”带过来,问“技师”说“你是不是跟他们一起来打假牌的”,“技师”说没有,武某就拿刀假装捅了一下,其假装说“捅穿了”,武某就跟那两个藏族人说“你们把他弄到三楼去止下血”,武某又问那个牛仔衬衣男子“你到底打假牌没有,你再说没有,这一刀就捅你了”,那个牛仔衬衣男子就说“是别个喊我来的”,武某就喊其下去看下“技师”伤口处理的怎么样了,其就往楼下走,看到“技师”和两个藏族人站在天台门口处,后其和杨某2、蔡某还有两个藏族人就将红衣男子还有“技师”带到三楼的一个宿舍,一直坐在宿舍里面守着那两个男子。过了几分钟,武某等人就将牛仔衬衣男子带下楼,武某说把三个人分开关。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其就将红衣男子带到了武某的房间,徐某瑞和蔡某把“技师”也带过来了,武某边用手机摄像边问红衣男子,摄完像后又问那个牛仔衬衣男子,喊男子演示如何打假牌的,中途武某还问“技师”打假牌到底赢了好多钱,“技师”就说大概赢了三十多万,“技师”就说了他们是怎么打的假牌,武某将这个也是摄了像的。摄完像后,武某又喊把三个人分开,那三个藏族人就跟武某说要先回去,其和徐某瑞、蔡某就将“技师”带到一个房间,武某、杨某2和牛仔衬衣男子在一个房间,那个红衣男子在另一个房间。后杨某2过来喊其,其到一楼看到武某、牛仔衬衣男子还有几个之前没有见过的人,还有一个女的,其和杨某2没有进去,后杨某2喊其走了。第二天武某给了其三百元钱。

16、同案犯蔡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17点过,杨某2喊其到成都,大约晚上20点过其到了双流蛟龙港的巴蜀茶楼,看到跟杨某2一起的还有“聪哥”和其他两个男子,其听到“聪哥”几个在商量说把打假牌的抓住,把赢的钱吐出来,其还了解到穿白色外套的男子是“聪哥”请的演员,就是假装不认识,然后把那个打假牌的人钓出来。商量好后,“聪哥”就和白色外套男子“聪哥”的同事离开巴蜀茶楼了,其和徐某瑞、杨某2、“小亮”还在巴蜀茶楼。后杨某2接到“聪哥”的微信喊开车去接人,就接到三个藏族人。大概晚上12点钟左右,杨某2就接到“聪哥”的微信喊其等人走白河茶楼去,到了白河茶楼其车上的六个男的就都下车了,其看到他们到茶楼里面去拉了三个男的出来,其中有一个之前在巴蜀茶楼喝茶的穿白色外套的男子,也就是那个演员,一伙人就开始殴打那三个男子,后来“演员”和一个红色外套的男子上了其的车子,另外一个穿蓝色牛仔衬衣男子反抗很激烈,杨某2等人就使劲把牛仔衬衣男子的手掰开,推上了“聪哥”的车子。其开车跟着“聪哥”来到了申通快递的厂区里面,来到了那栋房子的天台,徐某瑞打了那个红衣男子几巴掌,还踢了他几脚,“亮儿”也打了那个红衣男子几巴掌,杨某2用拳头打了那个牛仔衬衣男子几拳,还用脚踢了那个男的,“聪哥”也打了那个牛仔衬衣男子,并且还从地上捡了一根钢管打了男的几下,那三个藏族人应该不知道“演员”的身份,把那个“演员”也打了,打完后,“聪哥”就问牛仔衬衣男子“打假牌没有”。大概过了几分钟其上完厕所回到天台,就看到“聪哥”假装用匕首捅“演员”,“演员”就假装被捅倒在地上,然后杨某2就把“演员”带下去了,“聪哥”就喊把那两个男的带下去。其看到“演员”在一个宿舍里,另外两个男的在另外一个房间,“聪哥”就喊牛仔衬衣男子演示是如何打假牌的,“聪哥”用手机摄了像,后其就回到自己的车上了。后杨某2给其拿了三百块钱,说是当天晚上“聪哥”给了一千元钱。

17、被告人邓挺的供述,其供述称:2018年5月9日下午15点过,小武给其发消息到蛟龙港耍,18点30分左右,其在蛟龙港巴蜀茶楼见到了小武,19时左右,小武公司过来了两个同事,小武就喊一起打牌,其就说“少打点牌,你看电视里面有解秘打牌出千的视频,我给你们演示一下”,其把扑克打开后,给小武等人说是怎么在扑克牌上做记号的,并且劝小武等人少打点牌,说完后其就离开巴蜀茶楼到了白河茶楼,20点半左右,其看到小白到了茶楼打麻将。24点左右,其看到小白打完麻将从里面出来,跟在小白后面的还有一个年轻男子,其打完龙虎准备回家就跟在小白后面,小白走到茶楼收银台时看到小武在打牌,就过去找小武还钱,小武很生气的离开了茶楼,其和小白等人走到茶楼的时候被一帮不认识的人拦住了,把其和小白带来的男子强行拉上了一辆轿车,其他男子在殴打小白,后来将小白拉上了越野车。几分钟后车进了申通快递公司的厂房里面,男子将其三人带上了一栋办公楼的天台,上去后对方就将三人分开,每个人边上跟了一两个人,其中一个男子打了小白的兄弟,打完后一个藏族男子过来踢了其下巴一脚,并且把其踢倒在地。小武等人就围着小白打,小武问小白有没有打假牌,小白就承认了他打假牌,后来那些男子又把其拉到小白的旁边,并且拿什么东西打了其腰部一下,问其小白是不是打假牌,其说是,说完后其就被带到楼下的房间了。其被放在其中一个房间,还有一个人守在其旁边,然后其他男子把小白和小白的兄弟带到了另外的房间,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凌晨3点左右,其看到边上没人,就偷跑了。其和小武是在白河茶楼认识的,应该是五月初,其不知道小武的名字和电话,加了微信。小白是2018年2月份其跑滴滴认识的。

1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9、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告人邓挺的住所、同案犯武某、杨某2等人进行搜查。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邓挺与同案犯武某、杨某2等人相互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邓挺及同案犯武某等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21、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双公物鉴(法损)字[2018]112号、1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余某、陈某的伤情损伤程度。

22、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川0105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邓挺的前科情况。

23、被告人邓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挺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邓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挺对武某等人抢劫行为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同案犯武某、曾某亮、蔡某等人的供述与证人颜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邓挺明知武某伙同他人要以打假牌为由抢劫被害人余某的钱财,而积极前往参与,相互配合,最终帮助武某抢劫得款14000元,被告人邓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邓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对赃款14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余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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