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春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918131565X。
住所地:绿春县大兴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徐萌,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开亮,男,****年**月**日出生,傣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石,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永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绿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春县支行与被告邓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春县支行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春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春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计8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春县支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