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 原告:襄垣县晨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贵江沟87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职务:经理。 被告:秦孝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凤台东街2299号合聚科技大厦15层。 负责人:张宝忠,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利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住所地:襄垣县新建东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裴庆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崔建清、襄垣县晨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孝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崔建清、襄垣县晨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建清、襄垣县晨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建清、襄垣县晨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健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