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兰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申请人:龙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贵州省雷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兰英与被申请人龙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兰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星的银行存款予冻结11,000元,并自愿用其工资收入予以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兰英与被申请人龙星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将其财产转移,有利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龙星的银行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从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8日止)。 二、案件申请费130元,由申请人罗兰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