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税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刘罗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巨洋大厦20楼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1MA62285W6F。 法定代表人:税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春霞与税涛、泸州市龙马潭区刘罗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税涛、泸州市龙马潭区刘罗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6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龚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