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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4民特65号

申请人:陈成宗,退休。

申请人:周良兴,经商。

申请人:卢花妹。

审理经过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谢圣东与申请人江哲彬、江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梅盈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谢圣东与申请人江哲彬、江渊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21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三溪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江哲彬、江渊共同支付申请人谢圣东货款22万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16年9月10前支付8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6万元。

二、若申请人江哲彬、江渊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如数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谢圣东有权于申请人江哲彬、江渊逾期之日起要求申请人江哲彬、江渊支付货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申请人谢圣东未受偿部分货款的20%计算),但应扣除达成本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江哲彬、江渊已履行的部分。

本院查明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审判员  梅盈碧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叶億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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