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500号第3层东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3X082。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
被执行人:丽水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4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98291822J。
法定代表人:郑洪勇。
被执行人:浙江和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兴业大厦4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K121W。
法定代表人:蒋俊超。
被执行人:蒋俊超,男,****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和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俊超(2021)浙1102执938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和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俊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和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俊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截止2021年4月21日止,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收到浙江和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的人民币50000元,尚有人民币50000元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同意被执行人丽水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和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俊超在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0元后,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020)浙11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同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02执93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云生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翁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