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明康,男,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贺伟,男,住四川省金堂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贺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贺伟在中国工商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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