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代明康,男,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贺伟,男,住四川省金堂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贺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贺伟在中国工商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