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信源正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开封市中信源正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3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封市中信源正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55022.72元及利息(利息以55022.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34元,由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市中信源正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开封市顺河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3××54),该房屋由龙亭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执行人,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信源正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信源正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