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叶宏,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万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0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万某申请再审称,(一)取消婚约系男方过错导致,15万元用于婚礼开支、补偿损失,双方就返还款项已达成一致,15万元彩礼已转化为补偿款。(二)申请人不存在胁迫行为,若真的存在胁迫,被申请人完全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2018年10月张某就已收到10万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基于交易安全和信赖保护,被申请人收下10万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张某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张某之子肖某与万某之女杨某原为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最终并未缔结婚姻,故张某有权请求万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二)本院并未认定申请人存在胁迫行为,而是认为万某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并未明确承认已与万某就彩礼的返还达成过一致意见,而万某在再审审查中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万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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