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喜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郭喜顺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郭喜顺罚金1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郭喜顺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喜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住房公积金、证券、股息红利、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了其银行、财付通存款342.75元,再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郭喜顺被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已穷尽。 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喜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雅学 审判员 任志勇 审判员 高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