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元子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段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2019)辽0291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力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段力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段力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本金400000元,利息324800元,案件受理费5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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