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林岗,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伟与被告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止(诉前利息为33466.6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11日被告因为做生意和家庭开支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使用,当时是被告出具借条,并书面承诺按照月息2分给付利息,同时约定用一个月便归还,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不但没有支付利息,本金也至今未还。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求。庭审期间,赵伟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诉前利息30000元,诉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林岗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伟与被告林岗同时参军,系战友关系。2018年2月11日,林岗向原告赵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伟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借款从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止,借款用途生意周转,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同日,赵伟向林岗通过银行转账48000元,林岗向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伟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银行转账大写伍万元整……”。
庭审期间,原告赵伟自认预扣一个月利息2000元,实际给付借款本金48000元,借款发生后,林岗陆续归还2000元,其主张的诉前利息已扣除该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收条原件、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本案中,尽管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载明借款本金50000元,但原告自认预扣利息2000元、实际出借48000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8000元。
关于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期内利率计算标准,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系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月利率3分,起诉时原告按月息2分主张出具案涉借条之后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分段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应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29408元,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000元,余27408元;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林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伟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7408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被告林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