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学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杰与被执行人赵学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2月9日、2021年2月21日、2021年5月21日经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学诗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该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了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决定。
4、2020年6月1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