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红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沈小倾,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波诉被告沈小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刘红波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