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宋高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山西省原平市王家庄乡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高宇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1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7年11月22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刑更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3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54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高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94.6%,出勤率达95.2%;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4次,余1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宋高宇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高宇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延福胜 审判员 范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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