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喜涛,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喜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魏喜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金宝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银阜路口,被查获。经鉴定,魏喜涛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92mg/100ml。
本院查明
被告人魏喜涛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魏喜涛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喜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魏喜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程度较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喜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对魏喜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向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喜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