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段斌。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运春,四川权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代友琼,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建华、代友琼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友琼名下有汽车。因被执行人朱建华、代友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代友琼(身份证号*)名下的鄂*号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汽车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是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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