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忠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杨俊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忠顺与被告杨俊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翟忠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忠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忠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翟忠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