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远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丹寨县嘉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兴泉路(隆天公寓2单元4楼2号)。
法定代理人:李跃云,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远林诉与被告丹寨县嘉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起诉被告依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远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减半收取1191元,原告自行承担1091元,100元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