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支行

负责人:马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律师。

被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康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银行支行与何某、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522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何某、康某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某银行支行截止2020年4月15日的贷款本金6362.81元及利息12350.35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23713.16元,剩余贷款本息按照双方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二、如何某、康某不能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还款,则解除某银行支行与何某、康某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同时由何某、康某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本息(本息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且某银行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何某、康某所有的位于秦安县某小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2.5元,由何某、康某负担。因何某、康某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某银行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何某、康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清借款及利息、其他费用合计368812.7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5432元由被执行人何某、康某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何某、康某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经查,被执行人何某、康某有各类存款74915.6元,该款经本院冻结并扣划后已转付某银行支行。本案共执行到位74915.6元。2021年7月29日,某银行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