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珠海港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 法定代表人:匡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朝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龙,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珠海港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因“金辉338”轮与“保得8118”轮于2019年12月7日在崖门水道发生碰撞事故而遭受损失,在公告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东莞市金辉航运有限公司因上述碰撞事故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登记货物损失12,846,550元及集装箱箱体损失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并提供了“金辉338”轮租赁合同、仓单遗失声明、支线运输协议、索赔函、味事达(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声明、宁波甬旭物流有限公司弃货声明等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金辉338”轮和“保得8118”轮碰撞事故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珠海港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珠海港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贵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政 书 记 员 魏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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