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璇,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乐郊路35甲5。 负责人:徐立山,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鸿鑫,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李江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晓峰与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第三人李江山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雍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