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德县,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切江尖措,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与被执行人切江尖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52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切江尖措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先才让借款本金232000元;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周先才让负担492元,被告切江尖措负担228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切江尖措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青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海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切江尖措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冻结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关联的股票账户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三辆,本案已依法委托查封该车辆的登记手续,但该车下落不明。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切江尖措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名下无相关信息。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切江尖措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在尕让乡人民政府有工资,已做冻结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尚有执行款238738.4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切江尖措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先才让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切江尖措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德县人民法院的(2020)青252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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