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文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27768P。
法定代表人:鲍旭昆。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旭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茹,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文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鲍旭昆、赵桂贤因与被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文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鲍旭昆、赵桂贤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文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鲍旭昆、赵桂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