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伦掌乡孙家岗村**。 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 法定代表人:杨维敏,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海峰与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02151010300000004053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