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生珍,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晓,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红,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陈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殷剑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奇台县。
被告:新疆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银通大厦1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生珍与被告新疆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燕、殷剑锋、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生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高红梅、被告新疆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1,148,290元。2、请求判令被告高红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期间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陈燕、殷剑锋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及2020年1月16日,原告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向被告出借款项共计1,148,290元,用于被告公司经营。双方约定按照1,250,000元本金以月利率17‰计算利息,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分别出具借条。第一笔款三个月借期到期前,因被告不能按时向原告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故2020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条,本息合计载明借款122,177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5月28日。第二笔款到期后被告同样出具借款借据,本息合计载明借款52,680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7月16日。2020年5月29日,第一笔借款再次到期,因原告及丈夫已年迈多病,急需钱就医,因此原告立即向被告催还本金,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同时回复款项实际是被告公司借的,并要求原告在被告公司盖章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将借条收回。2020年6月2日被告高红梅就两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书,被告公司员工陈燕作为担保人签字。2020年7月2日,因被告仍未正常足额支付利息,原告再次催促还款,被告高红梅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协议,被告公司经理殷剑锋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至今,被告不仅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且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归还借款本金,但原告的病情需要急需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新疆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21年1月8日被立案侦查。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生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4.61元(原告未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