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郑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宝诉被告郑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蛋款人民币42,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期间,被告郑继春在原告王金宝处购买鹌鹑蛋,双方于2011年4月30日经过结算,被告共计欠蛋款57,500.00元,其中50,0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另外7,500.00元说过两天给,没有写在欠条上,当时有证人在场可以作证。此款被告于2016年偿还10,000.00元,于2019年偿还5,000.00元,余款42,500.00元一直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最近半年时间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王金宝提供的被告郑继春的住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金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连家兴 审判员 曲景权 审判员 柳云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