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郑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宝诉被告郑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蛋款人民币42,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期间,被告郑继春在原告王金宝处购买鹌鹑蛋,双方于2011年4月30日经过结算,被告共计欠蛋款57,500.00元,其中50,0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另外7,500.00元说过两天给,没有写在欠条上,当时有证人在场可以作证。此款被告于2016年偿还10,000.00元,于2019年偿还5,000.00元,余款42,500.00元一直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最近半年时间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王金宝提供的被告郑继春的住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金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连家兴 审判员  曲景权 审判员  柳云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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