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校,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飞,男,现年约37岁,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峰与被告秦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飞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板材款2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出售给被告秦飞松木板材一车,合计60500元,被告在以物抵债并支付部分板材款后仍下欠原告26500元板材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秦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2日原告出售给被告松木板材一车,共计60500元,2021年3月17日被告拉给原告两车杨树,折抵14000元,2021年3月25日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2000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26500元板材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明,经本院工作人员在与被告秦飞的通话中确认,其认可仍下欠原告板材款26500元,并承诺于2021年8月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峰为被告秦飞提供板材,被告秦飞亦认可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秦飞在以物抵债14000元,微信转账20000元后,剩余26500元板材款至今未付,实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秦飞支付剩余板材款2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秦飞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峰板材款2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秦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殿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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