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调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顾伟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192号。
负责人:孔晓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调英诉被告顾伟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