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城区乐道酒店。
经营者:郑来东,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研,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瑞平,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城区乐道酒店与被告周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阳泉市城区乐道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饭费、酒水费共计42314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阳泉市城区乐道酒店从事中餐类饭菜的制售,被告周瑞平从2017年开始在原告处吃饭、拿酒,至今拖欠原告饭费、酒水费共计4231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推诿拒不支付。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泉市城区乐道酒店无法提供被告周瑞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周瑞平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阳泉市城区乐道酒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