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巧玲,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雄(系董巧玲丈夫),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婷,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被执行人:刘爱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巧玲与被执行人胡婷、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湘02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婷、刘爱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巧玲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婷、刘爱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董巧玲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2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并划拨了账户内存款1231.76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市场开户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爱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另案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以此案查封;2021年4月9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婷、刘爱明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胡婷、刘爱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婷、刘爱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元,已执行到位1231.7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乔波 审判员  申永波 审判员  苏湘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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